甘肅3人性侵12歲女孩警方不予立案,12名公職人員被問責,家屬控告民警瀆職,檢察院:不構成瀆職,不立案

12歲的女孩小燕(化名)獨自離家,去城裡見網友,對方稱會帶她去公園玩旅遊。此後三天,女孩經歷了噩夢般的遭遇——先後被3名男子多次性侵。這是2021年發生在甘肅臨夏的姦淫幼女案。案發後,臨夏警方曾以“無犯罪事實發生”不予立案。此事經媒體曝光後,臨夏州成立聯合調查組展開調查,多名犯罪嫌疑人被逮捕。

2023年4月,涉案的4名男子均被法院以強姦罪判刑,二審維持原判。此外,臨夏州紀委監委對檢察、公安機關12名公職人員進行了問責處理。對於當年曾經“不予立案”的公安辦案人員,小燕的叔叔馬建強(化名)提出控告——他認為辦案民警涉嫌瀆職犯罪。2025年3月,臨夏州檢察院經審查後,認定相關民警“不構成犯罪”,決定不予立案。此後馬建強申請複議。2025年12月,甘肅省檢察院作出複議決定,維持了臨夏檢方的不立案決定。

姦淫小燕的犯罪分子被判刑,而失職失責的相關公職人員也被問責旅遊一審法院宣判此案的2023年4月,臨夏州紀委監委向媒體通報稱,對州市檢察、公安機關12名履職不到位的領導幹部和工作人員進行嚴肅問責處理,其中給予黨紀政務處分8人(同時組織處理2人)、調離公安系統等組織處理6人。

12名被問責人員的名單,並未對外公佈旅遊馬建強告訴澎湃新聞,作為被害人家屬,他近年來多次向相關部門請求告知“問責名單”,均未能如願。而對於警方當年曾“不予立案”一事,馬建強至今無法釋懷。“為什麼10個月不立案,新聞一報道就馬上立案了呢?”他認為警方辦案人員涉嫌瀆職犯罪,而不僅僅是“履職不到位”。

“案發後才三四天時間,就作了不立案決定,是不是太草率?”馬建強覺得警方起初的調查“很粗糙”,比如,小燕反抗時的腳趾傷情未引起重視,涉案男子的手機資訊未及時提取恢復旅遊

2024年10月,馬建強向檢察機關控告臨夏市公安局相關辦案人員“瀆職”,包括時任刑偵大隊副大隊長馬某、中隊長妥某等人旅遊。2025年3月,針對馬建強控告馬某等人涉嫌瀆職犯罪一案,臨夏州檢察院決定不予立案,“經本院審查認為,不構成犯罪”。此後,馬建強申請複議。2025年12月,甘肅省檢察院作出複議決定,認為臨夏州檢察院的不立案決定“符合法律規定”,予以維持。

12月31日,馬建強來到甘肅省檢察院旅遊。審查此案的檢察官向他進行了“釋法說理”。“維持州檢察院的不立案決定,這是我們依法審慎作出的。”檢察官介紹,公安辦案人員起初不予立案,是經過開會和彙報之後決定的;當時未以涉嫌強姦罪立案,主要是難以認定犯罪嫌疑人對小燕的實際年齡是否“應當知道”。

案發時,小燕的年齡為12歲4個月旅遊。警方需要查清楚——犯罪嫌疑人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小燕是不滿14週歲的幼女?根據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姦淫不滿14週歲幼女以強姦論,從重處罰;行為人明知對方是不滿14週歲的幼女,仍與其發生性關係,不論幼女是否自願,均構成強姦罪。

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在未採取暴力、脅迫的情況下與幼女發生性關係,定罪的關鍵為是否“明知”——明知對方為幼女旅遊。按照規定,對不滿12週歲的幼女實施姦淫行為的,應當認定為“明知”——這條“界線”很明確;而對於已滿12週歲不滿14週歲的被害人,從其身體發育、言談舉止、衣著特徵、生活規律等觀察可能是幼女而實施姦淫的,也應當認定為“明知”。

從小燕一案來看,是否認定犯罪嫌疑人“明知”其為幼女,是偵查的重點——或許也是難點旅遊。在釋法說理過程中,檢察官向馬建強分析了馬某等辦案民警可能構成瀆職的幾種情形:關於濫用職權或徇私枉法,並無證據證實他們存在主觀故意。那麼,是否構成“嚴重不負責任”的翫忽職守?

檢察官認為,馬某等人在辦案過程中“的確有問題”,比如對犯罪嫌疑人預謀姦淫的關鍵情節未調查清楚,對手機儲存內容沒有及時調取和恢復,對口供筆錄的矛盾點沒有核實清楚旅遊

“但辦案人員的過錯,並沒有達到應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度。”檢察官表示,根據審查的事實和現有證據,達不到瀆職犯罪的立案條件。

來 源旅遊: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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