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釋出《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業務管理辦法》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釋出《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業務管理辦法》

據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12月5日訊息,近日,金融監管總局制定釋出了《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有關司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租賃

其中指出,《辦法》的出臺,有利於規範金融租賃公司的經營行為,防控業務風險,提升金融服務水平租賃。金融監管總局將做好《辦法》頒佈實施工作,持續做好“五大監管”,指導金融租賃公司專注主業,做精專業,打造專業化、特色化競爭力,緊緊圍繞“五篇大文章”,更好發揮“融資+融物”獨特優勢,在服務國家戰略、支援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等方面發揮更大作用。

《辦法》共設8章68條,包括:總則、盡職調查、風險評價與審批、合同的訂立與執行、租後管理、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監督管理和附則租賃。《辦法》貫穿融資租賃業務全流程,並根據盡職調查、審查審批、合同訂立與執行、租後管理等各業務環節,分別提出相應管理要求;同時,針對業務中的重點領域風險防控和關鍵管理環節提出更加明確的管理要求。

《辦法》聚焦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業務特色,突出對業務流程各環節中與租賃物相關的管理要求,旨在樹立鮮明導向,引導金融租賃公司緊緊圍繞企業裝置資產需求,貼近產業、服務產業、深耕產業,逐步形成產業特色突出的金融服務模式租賃

《辦法》強調,融資租賃業務合規性的首要前提是租賃物型別合規;在盡職調查和審查審批環節,強調對租賃物適格性、權屬、價值、物理狀況等方面的調查審查;在合同訂立和執行階段,強調合同中租賃物相關要素、租賃物的登記和交付等方面要求;在租後管理階段,對處於在建、在租、租期屆滿和待租等不同狀態下的租賃物,分別提出有針對性的管理要求租賃

考慮到當前金融租賃公司業務發展實際以及國內外良好實踐,《辦法》全面規定了融資租賃業務全流程的操作規範,並根據直接租賃、售後回租、經營性租賃等不同業務中的風險點,分類施策提出差異化管理要求租賃

《辦法》第六章專章規定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明確與融資租賃業務相關的信用風險、集中度風險、操作風險、關聯交易風險等重點領域風險防控要求,同時,要求金融租賃公司加強內部控制、內部審計、激勵約束等方面的管理,並對經營性租賃資產管理、境外業務管理、員工行為管理中的關鍵環節提出相應風險管理要求租賃

為規範售後回租業務經營行為,防範租賃物權屬瑕疵、估值虛高等問題與風險,《辦法》要求,在盡職調查階段,金融租賃公司須核實承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做好租賃物價值評估管理,嚴禁低值高估;在審查審批階段,要求售後回租業務金額不得高於租賃物價值,並做好對租賃物適格性、所有權轉移真實性、承租人融資和租賃物使用需求真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審查;在合同執行階段,要求金融租賃公司重點做好資金用途監測和管理,防止資金挪用等問題租賃

為加強金融租賃公司經營性租賃業務風險管理,《辦法》要求,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強化租賃物的運營管理,落實維護保養、保險安排等措施,確保資產安全,並持續關注租賃物價值波動,定期開展價值重估,做好減值測試,足額計提減值準備,有效防範經營性租賃業務相關風險租賃

租賃: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印發《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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